巴州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巴州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部署开展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警示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一、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库尔勒某商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案
2025年1月6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库尔勒市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有作弊功能,执法人员使用同一标准砝码,通过输入预置的作弊密码显示不同重量,关闭电源重启后称重显示正常。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新疆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和《新疆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包装标识的化肥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生产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且末县某五金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4月7日,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燃气具及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转办通知书,依法对且末县某五金厨具商行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静县某劳保用品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要求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5年4月7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自治区燃气具及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转办通知书后,对和静县某劳保用品店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线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2025年4月9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某线缆有限公司做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车间内有胶丝机、成缆机、收线机等机器设备共23台和1台直流电阻检测仪,车间存放有交联聚乙烯绝缘料、填充绳、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料等电线电缆生产原料;库存待售成品电线电缆,货值金额共计34.8816万元。经对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产品做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涉案货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六、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巴州某工程检验测试有限公司超资质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及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5年4月18日,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州某工程检验测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规程,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测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若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静县某五金建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要求的安全帽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库尔勒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3C认证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3C认证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瓶车7辆,并处罚款5014.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4日,根据投诉,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库尔勒市公安局对马某经营的某服装店及库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存待售的标识有“adidas”标志的服装工艺材质、标签和吊牌信息,与阿迪达斯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经商标所有权人辨认鉴别,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交库尔勒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进一步办理。
十、焉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焉耆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9月8日,焉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焉耆某饭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